公證認領子女須知
認領與收養不同
收養:將無血統關係之他人子女,因收養行為而創設親子關係。
認領:無婚姻關係所生之子女,經生父承認為其父,而認領為自己之子女。
認領為認領人之單獨意思表示。
認領之要件
認領人須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本人。
被認領人須為非婚生子女。
須認領人與被認領人間有血統上父子女關係存在。
按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故受此婚生推定之子女,在婚生否認之訴,得勝訴判決確定前,不得認領。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
辦理公證手續
請先向本院服務處或鳳山辦公大樓公證處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辦理認證亦可,如辦理認證請購買認證請求書),並向本處索取認領同意書三份,填妥後送公證收件,分由公證人辦理。
請求人應提出被認領人之戶籍謄本或出生證明。
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故應到場表示是否承認。
認領人及被認領人之生母,均應隨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