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院是審理高雄地區民、刑訴訟案件和非訟事件的初級司法機關。本院與其他各級法院同屬司法行政監督之審判機關;至於配置各級法院及分院之檢察署,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則係劃歸行政院法務部監督之檢察機關。法院係審判獨立,而檢察署N重檢察一體,二者不同。本院除民、刑事簡易案件上訴,仍由本院管轄外,一般民、刑事案件的上訴審,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管轄,如不服再上訴到最高法院,也就是司法的終審。
本院設有民事庭、刑事庭各數庭,並就性質比較特殊的案件分設治安法庭、家事法庭、民事執行處辦理,每庭、處由庭長、法官數人組成,庭長都由資深法官兼任,法院的院長同樣由資深法官兼任,案件由法官一人審理稱為獨任制,但案件由法官三人負責審理,則為合議審判,審判由庭長擔任審判長,負責訴訟程序指揮與進行,任何人都不能影響法官的獨立審判。每一位負責審判的法官都配置紀錄書記官一人,
民事執行處設有庭長一人,資深法官一人,司法事務官多人,負責民事執行的司法事務官則配置書記官及執達員各數人。
本院除受理一般民、刑事訴訟案件外,在轄區內分設四個簡易庭,在高雄市設有高雄簡易庭、在高雄縣設有鳳山簡易庭、岡山簡易庭、旗山簡易庭,受理各該轄區內警察機關所移送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並辦理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
本院於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奉准成立鳳山分庭,受理一般民、刑事訴訟案件。所謂簡易訴訟案件係指原告請求標的不超過新台幣五十萬元的案件,以及其他法律關係單純如:定期租賃、定期借貸、票據、合會等經法律明定的事件。如果原告請求標的不超過新台幣十萬元的事件,則另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高雄簡易庭並設普通庭,受理簡易庭裁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的抗告案件。鳳山簡易庭也設普通庭,受理鳳山、岡山、旗山三個簡易庭裁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抗告案件,這些抗告案件均由法官三人合議審判。各簡易庭所為民事簡易訴訟案件的判決,當事人如果不服提起上訴,則由本院民事庭組成合議庭為第二審裁判。本院審理一般民、刑事案件雖仍是第一審法院,但對民、刑事簡易訴訟程序的上訴案件,也是第二審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