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簡介

法院歷年照片

          日據時期大正14年7月1日設立台南地方法院高雄出張所,僅受理登記業務,昭和8年3月15日成立臺南地方法院高雄支部之設,升格受理裁判事務,昭和15年12月20日獨立為高雄地方法院。
    民國34年臺灣光復後,同年12月24日成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訴訟轄區包括高雄市、高雄縣及屏東縣、澎湖縣。民國38年12月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成立,民國39年元月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成立後,僅管轄高雄市及高雄縣兩縣市。民國85年4月13日起轄區擴大,將高雄市政府代管之太平島及東沙島,劃為本院管轄區域。本院為民、刑事訴訟案件及非訟事件之第一審法院,兼民、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第二審法院。訴訟轄區包括高雄市、高雄縣、及高雄市政府代管之太平島、東沙島。
   高雄市現有鹽埕、新興、前金、前鎮、鼓山、三民、左營、苓雅、旗津、小港、楠梓等十一個行政區;高雄縣現有鳳山市、岡山鎮、旗山鎮、美濃鎮、杉林、內門、甲仙、六龜、三民、桃源、茂林、永安、彌陀、路竹、阿蓮、田寮、燕巢、茄萣、湖內、大寮、大社、梓官、鳥松、林園、大樹、仁武、橋頭等鄉,共27個行政區。轄區人口275萬餘人,幅員遼闊,工商業發達,相對需求涉訟以定紛止爭者,亦大幅度遽增,此由本院87年度總新收案件501,645件,88年度激增為577,534件,89年度再增為619,772件,較88年增加42,238件,增幅近百分之十,業務量之快速成長,可見一斑。

、本院沿革     二、歷任院長     三、重要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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