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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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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訴字第779號向德恩貪污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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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要旨:前陸軍上校向德恩因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考量其於偵查中自白,並繳交所得財物56萬元,及其他情狀,處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4年,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新台幣56萬元沒收。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79號被告向德恩因貪汙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因被告坦承犯罪事實,並有扣案之印章、誓約書等證據為證,足認被告犯貪汙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明確。

二、因被告自白,並繳交實際所得新台幣56萬元,依貪汙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另審酌被告身為高階軍官,本有義務及責任確保民眾信賴軍人具備保家衛國之堅持,竟貪圖錢財,收受賄賂,嚴重損及國家安全及民心士氣,敗壞軍人武德,殘害軍譽,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尚能知錯認罪,並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及衡量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犯罪動機、手段等,處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4年。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新台幣56萬元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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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雄地院111訴779號向德恩案件新聞稿1120224pdf
  • 發布日期:112-02-24
  • 更新日期:112-02-24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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