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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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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5號刑事貪污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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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審理111年度訴字第135號曾麗燕等貪污案件,於民國112年9月25日下午2時30分宣判。判決摘要如下:

壹、主文

一、曾麗燕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玖年,褫奪公權伍年。又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陸年。又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玖年,褫奪公權伍年。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沒收部分略)。

二、曾麗鴻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褫奪公權貳年。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褫奪公權壹年。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三、曹雪禎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褫奪公權壹年。又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貳、犯罪事實及理由摘要:

一、被告曾麗燕自民國99年12月25日起歷任高雄縣市合併後高雄市議會第1屆至第3屆議員(現仍擔任第4屆議員),並於109年7月31日經補選為高雄市議會議長,為刑法所定之公務員;其明知公費助理補助費係由議會編列預算直接撥款至各公費助理帳戶,非屬議員薪資之一部分,亦非對於議員個人之實質補貼,係屬應如數發予實際遴聘助理之財物,亦明知其任職期間實際上並未沒有聘用李佳家、李承翰(原名李居朝)、鍾德宏擔任助理,在104年4月1日至110年1月10日之間並未聘用曹雪禎擔任助理,且雖曾實際聘用曹雪禎、陳嘉綺(原名陳秀梅)、黃俊宏、陳世明、楊雪吟、蔡志隆、曾華富及謝依妗等人擔任助理,但所支付的薪水每月係介於25,000元至35,000元不等,均低於向高雄市議會申報之薪水40,000元,竟與被告曹雪禎(於被告曾麗燕第1屆、第2屆議員期間擔任秘書,及於第3屆查獲前短暫代理秘書工作)、被告曾麗鴻(為被告曾麗燕胞妹,任職證券公司營業)共同基於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以使用人頭助理及公費助理低薪高報方式,將申報公費助理資料輸入電腦,並登載在職務上掌管之高雄市議會補助議員雇用助理人員經費印領清冊公文書上,然後按月發放以月薪40,000元計算的月薪,及按年發放月薪1.5月計算的春節慰勞金到公費助理薪資帳戶內,足以生損害於高雄市議會對於市議員遴用助理補助費用管理、核銷之正確性。被告曾麗燕嗣後即指示被告曹雪禎或曾麗鴻保管公費助理的薪資帳戶存摺、印章及密碼,而被告曹雪禎或曾麗鴻每月皆會去銀行把公費助理的薪資、春節慰勞金領出,再按照和各個助理實際約定的薪水以現金支付薪資、春節慰勞金,所剩差額款項則由被告曹雪禎、被告曾麗鴻以現金方式保管,用以支付被告曾麗燕服務處的租金、零用金及其他借款等私人用途,合計共詐領助理補助費1,000多萬元。

二、被告曾麗燕、曹雪禎、曾麗鴻均坦認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惟否認有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之行為,均辯稱表示被起訴的人頭助理,實際上都有在做助理的工作,其等自願把公費助理薪水全部都捐給被告曾麗燕作為服務處支出使用;被告曾麗燕還有從配偶林宏宗處取得每個月15到20萬現金生活費,用來聘請其他私聘助理;被告曾麗燕每年花在私聘助理的薪水約200萬元,10年多來已達2,000多萬元,遠遠超過助理補助費的差額,因此被告曾麗燕、被告曾麗鴻及被告曹雪禎並沒有不法所有意圖,也沒有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的犯行等語。然而,依照卷內的證據,本院合議庭認為李佳家、李承翰、鍾德宏和被告曹雪禎(104年4月1日到110年1月10日間)都沒有實際任職人頭助理;此外,周宏燊、吳碧如和黃馨慧雖然是私聘助理,但黃馨慧只做到108年2月為止,且平常並非由被告曾麗燕實際支出周宏燊和吳碧如的薪水。從而,本院合議庭認定被告曾麗燕、曹雪禎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依照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斷,各3罪;被告曾麗鴻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2罪。

三、本院合議庭認為被告曾麗燕身為市議員,竟利用議員職權衍生之機會詐領助理補助費,取得所有犯罪所得,居於犯罪主導地位,顯然辜負選民所託,且於聽聞風聲後即製造公費助理均有實際任職及領取全額薪資之假象,在審理期間又提出不實之抗辯理由,並無反省和悔意之犯後態度;被告曹雪禎擔任被告曾麗燕之秘書,依照指示行事,被告曾麗鴻身為被告曾麗燕的胞妹,基於姊妹親近關係難以拒絕,情節較為輕微,且均未因本案因此取得任何利益,故分別就上開3人量刑及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參、本案仍可上訴,尚未確定。

肆、本件新聞稿內容如與裁判原本不符,以裁判原本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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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雄地院111 訴135曾麗燕議長案件新聞稿1120925doc
  • 高雄地院111訴135曾麗燕議長案件新聞稿1120925pdf
  • 發布日期:112-09-25
  • 更新日期:112-09-25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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