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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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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雄簡字第1762、1763、1764、1765、1766、1767、1768、1769、1770號張金源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言詞辯論筆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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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民速112年度雄簡字第1762、1763、1764、1765、1766、1767、1768、1769、177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張金源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九案是112年度雄簡字第1762、1763、1764、1765、1766、1767、1768、1769、1770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言詞辯論筆錄影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張金源得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上開九案於113年8月21日下午4時,在本庭第三法庭合併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張金源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武凱葳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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