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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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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4406號吳齡齡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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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113司執玄字第440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齡齡之測量期日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40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吳齡齡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玄股書記官黃翔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
受文者:吳齡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113司執玄字第4406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請就後開未辦保存登記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辦理查封登記,並請派員於113年3月18日上午9時25分前往現場會同測量惠復。
說明:(略)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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