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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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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6587號張珮娟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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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112司執玄字第11658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珮娟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658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張珮娟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玄股書記官黃翔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受文者:張珮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112司執玄字第116587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除說明四情形外,禁止債務人張珮娟於附表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如說明三扣押金額部分之薪資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杏林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說明:(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受文者:張珮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112司執玄字第116587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債務人張珮娟對第三人杏林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債權全額三分之一(超過新臺幣17,303元)部分,應依本命令自收受扣押命令起,在債權範圍內,按債權比例移轉於各債權人。
說明:(略)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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