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004523號呂明傑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怡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呂明傑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簡字第4523號呂明傑竊盜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
          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林家妮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C055-35 公示送達函(三十日)訴訟文書-文采
股       別:怡股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