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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004523號呂明傑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怡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呂明傑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簡字第4523號呂明傑竊盜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
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林家妮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C055-35 公示送達函(三十日)訴訟文書-文采
股 別:怡股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