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359號柯志杰之民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字型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同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雄院國113訴同字第35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柯志杰之民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59號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二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許雅惠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