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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裁全聲字第000010號沈錦興之裁定正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113司裁全聲司立字第1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沈錦興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裁全聲字第10號聲請人蔡慧芬即立昇起重工程行與相對人沈錦興間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立股書記官黃翔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裁全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蔡慧芬即立昇起重工程行
送達代收人 郭俐瑩律師
相 對 人即
債 務 人 沈錦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裁定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9日所為之109年度司裁全字第324號假扣押裁定關於相對人沈錦興之部分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