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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雄小字第000195號被告吳素花、被告李侑陞兼鼎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民少113年度雄小字第19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素花、被告李侑陞兼鼎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雄小字第195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113年5月7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羅崔萍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