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雄小字第003192號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盧明志之判決正本1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民艾112年度雄小字第319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盧明志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雄小字第3192號給付健檢及臨場服務費用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到庭領取。
二、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麗文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