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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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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000009號被告林正信、被告曾天德、被告沈恒屹之民事準備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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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憲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雄院國112原訴憲字第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正信、被告曾天德、被告沈恒屹之民事準備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原訴字第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準備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六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沈彤檍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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