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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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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44213號瓏驊科技有限公司之113年5月6日分配期日通知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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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瓏驊科技有限公司之113年5月6日分配期日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4213號債權人陳錫山等與債務人瓏驊科技有限公司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丞股書記官蕭主恩
 

附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112司執丞字第44213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本院定於113年5月6日上午10時整在民事執行處實行分配,請依說明二至七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強制執行法第31條、第39條至第41條規定辦理。
  二、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4213號債權人陳錫山等與債務人瓏驊科技有限公司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執行所得之金額共計新臺幣34,508元整,因有他債權人參與分配,經本院作成分配表(繕本如附件),屆時請攜本通知及國民身分證到場。
  三、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分配表無異議者,得毋庸到場。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表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1日前,向本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所提書狀應記載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惟本院依法毋庸將該聲明異議轉知債務人及有利害關係之他債權人。
  四、債務人及有利害關係之他債權人如於分配期日到場,對異議為反對之陳述;或均未於分配期日到場,視為反對異議,異議人均應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對於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並向本院為起訴之證明。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3項規定,應由聲明異議人向執行法院為起訴證明,此乃異議人應為之執行行為,非得由法院代行。故異議人於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後,需將蓋有法院收發章之起訴狀影本提出於本院以為證明。
  六、異議人逾期未起訴、雖已起訴但逾期向本院為起訴之證明,或未向本院為起訴之證明者,均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本院將依原定分配表實行分配。
  七、異議人應於分配期日到場。如未到場而不知有第四項情形時,本院不另通知,異議人仍應依前三項說明辦理。
  八、債權人分配款項如屬利息者,應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合併申報該利息所得。
  九、分配表上所列受有分配金額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有餘額可領回者,請就下列方式領款:
      直接匯入領款人帳戶(如後附匯款入帳聲請書)請領款人於文到7日內陳報匯款帳戶,包含銀行之代碼、分行別、流水號、檢號等,且以本人名義之帳戶為限。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請影印最新存摺封面,如債權人為銀行,以提供與聲請執行債權人戶名同一之帳戶為限,不得提供其總行或其他帳戶,以利案款直接撥匯。   
  十、分配期日不發款,另行通知領款。
  十一、債權人如有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5項規定不再執行之情形者,函復時並請說明該執行事件之執行期間屆滿日。
  十二、債務人若有下列情事,請速陳報本院:(一)已聲請更生、清算或破產。(二)經消債法院裁定保全處分。(三)經消債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四)其他依法應停止執行之事由。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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