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40668號洪敏玲之併案通知1件。

字型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113司執維字第4066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敏玲之併案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066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洪敏玲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維股書記官龔惠婷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