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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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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助字第005572號吳俞賢之113.5.14拍賣遺留物動產通知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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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俞賢之拍賣遺留物動產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助字第5572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111助5572)等與債務人吳俞賢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丞股書記官蕭主恩
 

附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111司執助丞字第5572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本院定於113年5月14日下午2時20分在如說明四場所,實施公開拍賣如附表之遺留動產,請查照。
說明:
一、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第2項、第113條準用第63條規定辦理。
  二、本院111年度司執助字第5572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111助5572)等與債務人吳俞賢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通知債務人取回旨揭動產,逾期未領取。
  三、債務人如已領取,或有依法應停止執行之事由者,應儘速向本院陳報。倘時間緊迫,請於拍賣期日開標前到場聲明,否則照常進行拍賣程序。
  四、拍賣場所:如附表。
  五、拍定人陳念滕應先以電話通知本院將自行前往現場等候
  六、債務人屆期不到場,拍賣並不因而停止。
  七、本件所定拍賣期日,如經高雄市政府宣布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即停止拍賣程序,並改期進行。
附表:略。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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