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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1532號黃詩晴之113年3月13日裁定正本1件、113年5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雄院國111訴宜字第153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黃詩晴之113年3月13日裁定正本1件、
113年5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532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113年3月13日裁定正本、113年5月22日言詞
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
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上午10時
整,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洪王俞萍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