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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雄小字第000812號陳佳祺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民速113年度雄小字第81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佳祺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雄小字第812號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113年5月22日下午2時09分,在本庭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武凱葳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