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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鳳原簡字第000008號吳惠貞之113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民和112年度鳳原簡字第8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惠貞之113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鳳原簡字第8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
力。
書記官 蔡毓琦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