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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雄簡字第000337號范明芳即明明芳泰式養生館法定代理人范明芳之判決正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民少113年度雄簡字第33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范明芳即明明芳泰式養生館法定代理人范明芳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雄簡字第337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到庭領取。
二、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羅崔萍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