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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29180號陳麗琴之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113司執溫字第2918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麗琴之變賣股票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150條、151條及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918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麗琴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溫股書記官陸艷娣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