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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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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052227號王祈蓀之通知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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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108司執維字第5222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祈蓀之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52227號債權人宋瓊華等與債務人王祈蓀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維股書記官龔惠婷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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