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重訴字第000041號被告陳慧鈴(原名:梁陳慧鈴)、被告陳瑞珍之起訴狀繕本、答辯通知正本各1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股 別:晴一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雄院國113審重訴晴一字第41號
主 旨:對被告陳慧鈴(原名:梁陳慧鈴)、被告陳瑞珍公示送達之起訴狀繕本、答辯通知正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3年度審重訴字第41號履行協議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答辯通知正本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慧鈴(原名:梁陳慧鈴)、被告陳瑞珍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二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吳國榮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