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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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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219號小月半複合式餐飲即莊宗樺之判決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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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相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雄院國113訴相字第21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小月半複合式餐飲即莊宗樺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3年度訴字第219號清償借款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小月半複合式餐飲即莊宗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吳翊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19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詳卷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住詳卷
訴訟代理人 黃世玉  住詳卷
被   告 小月半複合式餐飲即莊宗樺
           住詳卷
           居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捌萬零伍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附表:(新臺幣)
編號
債權本金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
1
70萬1527元
自民國112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2.69%
自民國112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7萬8974元
自民國112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2.69%
自民國112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合計
78萬501元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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