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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裁全聲字第000011號蔡若藍之裁定正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113司裁全聲揚一字第1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相對人即債務人蔡若藍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裁全聲字第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雷小鳳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蔡若藍間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揚一股書記官黃翔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裁全聲字第11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 雷小鳳
送達代收人 葉凱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若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裁定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4日所為之109年度全字第100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