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歐明璋之民事減縮聲明狀繕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00號遷讓房屋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減縮聲明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莊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