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13號許蕙繹之民事裁定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發文字號:113雄院國非松113年度司拍字第13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3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應送達與相對人許蕙繹之民事裁定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1件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郭素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松山區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台北市松山區
代 理 人 劉世章  住高雄巿苓雅區
相 對 人 許蕙繹  住高雄市鼓山區
身分證統一編號:R20000003號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年8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一)29,760,000元(二)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38年8月12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108年8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二筆24,800,000元、500,000元,及為債務人鴻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元之連帶保證人,利息及違約金依契約所載。詎相對人自民國112年9月1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24,188,915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各3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 發布日期:113-05-05
  • 更新日期:113-05-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