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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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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1863號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應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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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112司執溫字第11186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臺東區中小企銀)法定代理人松澤和浩之公告應買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150條、151條及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186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天財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溫股書記官陸艷娣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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