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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030302號陳泰勝(即吳佩璇之繼承人)之通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110司執心字第3030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泰勝(即吳佩璇之繼承人)之分配期日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0302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陳泰勝(即吳佩璇之繼承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心股書記官王居玲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