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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170號任裕民之裁定
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愷
主 旨:公示送達任裕民之刑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聲字第170號任裕民聲請定期應執行刑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
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黃毓琪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