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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雄簡字第001676號張學倫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再開辯論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民揚112年度雄簡字第167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學倫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再開辯論裁定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雄簡字第1676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113年6月20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庭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冒佩妤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