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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鳳簡字第000242號黎南海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雄院國民和113年度鳳簡字第24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黎南海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鳳簡字第242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二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蔡毓琦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