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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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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27號宏太企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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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除字第277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股    別: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宏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守己
代 理 人  王玟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附表: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001
怡格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宋怡寬
宏太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高雄分行
85101007788
9,394元
111年9月30日
AJ1215574
  • 發布日期:112-11-30
  • 更新日期:112-11-30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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