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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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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41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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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詳卷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住詳卷
                      送達代收人梁晉銘
           住詳卷
代  理  人 梁晉銘     住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464450-2
股票
1
645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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