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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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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48號建瀚實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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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除字第48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股    別: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8號
聲  請  人建瀚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支票號碼
001
謝宏達
建瀚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鳳山分行
01033378
 
11,980元
 
112年8月31日
 
AJ2989997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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