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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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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32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忠孝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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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除字第32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股    別: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2號
聲  請  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忠孝分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支票號碼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李大明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忠孝分行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鳳山分行
01063388
6,895元
112年6月30日
1147309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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