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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32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忠孝分行
113年度除字第32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股 別: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2號
聲 請 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忠孝分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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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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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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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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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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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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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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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李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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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忠孝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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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鳳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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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3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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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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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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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7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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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