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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10號吳佩霖
113年度除字第10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股 別: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吳佩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致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莊佳蓁
附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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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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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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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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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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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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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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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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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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楠梓建楠郵局(高雄第83支局)吳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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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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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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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5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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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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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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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P456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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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