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100號凌奇平
113年度除字第100號除權判決要旨公告
股 別: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凌奇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附表:
附表:
|
||||||||
編號
|
發票人
|
受款人
|
付款人
|
帳號
|
票面金額(新臺幣)
|
發票日
(民國)
|
支票號碼
|
|
⒈
|
陸宸玄
|
凌奇平
|
玉山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
|
0347435022898
|
27,500元
|
112年9月30日
|
FA3661586
|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