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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91號郭國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1號
聲 請 人 郭國良 住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附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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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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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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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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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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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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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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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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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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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汶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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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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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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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70503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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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萬8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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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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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M618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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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