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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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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091號郭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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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1號
聲 請 人 郭國良  住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1
侯汶河
郭國良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0320705032135
2萬8900元
112年10月31日
KM6180957
 
 
 
 
  • 發布日期:113-04-30
  • 更新日期:113-04-30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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