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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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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000124號隆駒興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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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隆駒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宗立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24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1
良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薛良田
隆駒興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五甲分行
72030523698
509,250元
112年10月31日
AH0002148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08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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