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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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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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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支付命令

1. 撰寫支付命令聲請狀: 空白司法狀紙可向本院聯合服務中心購買或上司法院網站下載,聲請狀內請註明聲請人之電話號碼,以利書記官聯絡相關事宜。

2. 聲請狀內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1.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2.請求標的及其數量。
3.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4.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5.管轄法院(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 在地之法院聲請)。

3. 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即遞狀時請附足夠繕本,債務人為1人, 繕本為1份,依此類推。)

4. 每件繳納聲請費用每件為新臺幣500元。

5. 如債權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應於外國送達或公示送達者,不得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 發布日期:110-05-04
  • 更新日期:110-06-15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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