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111年度重訴字第1號新聞稿

字型大小:

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號被告黃子洋公共危險等事件,於111年7月1日上午10時宣判,茲簡要說明判決要旨如下:

壹、主文:

黃子洋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 7 年 10 月。

貳、本院判決要旨:

一、理由:

㈠、本件被告就有酒後駕駛並致人於死之事實,坦承不諱,並有錄影畫面等卷證資料可證,故認被告構成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檢察官認為被告有不確定殺人故意(有預見可能撞死人,卻容任結果發生),但本院認為無法構成殺人罪的理由如

下:

1、被告從五福路上起駛,至案發地點,全程約650公尺,以GOOGLE預估的開車時間,需2分鐘(如圖1);依照檢察官起訴的事實,認為被告在燈會現場一路以時速近80公里超速行駛,依照這樣的速度,被告約半分鐘即可抵達。然而,被告是從當日19時2分出發、至19時7分許發生車禍,花了約5分鐘,顯然被告於行車前半段,因受人潮、車潮之故,行車速度不快,而於19時6分至民生二路口起(如圖4-6),才開始有闖紅燈、超速之情形,並不是如檢察官所稱:被告基於不確定殺人故意駕車,有一路超速、闖紅燈之情形。

2、依照現場留下的煞車痕,從起點到肇事處,長達29.1  ,顯然被告在發現行人時,有緊急採取防止結果發生的   雖因車速過快而無法即時煞住(才會發生本案),但也能看出被告顯然並沒有容任結果發生(被害人死傷)的意思。

3、案發當時為人車擁擠的燈會現場,若被告確有殺人的不   意,在起駛後不久,很輕易就能容任結果發生(沿路盡是機車或行人),不會在行駛多處路口後才發生本案(如圖   2-3、4-6)。

4、被告固然於十餘年前曾犯酒駕案件且有肇事(無人傷亡),復曾於臉書上發表過「為什麼這種事情還是天天發生,別人的孩子別人的生命就死不完嗎?! 無能的政府和笨色立委們,還在堅持0.75以上才以殺人罪起訴嗎?!」等言論,但若單以這樣就推論被告有殺人的故意,實在太過簡略。否則依照同一標準,曾犯酒駕者再為酒駕時,從他開車上路開始,就是殺人罪的著手,即使沒有肇事致人於死,也將構成殺人未遂罪,且實務上應該有一半以上的酒駕案件(酒駕罪再犯機率甚高),都要改判殺人未遂罪(未遂減輕後,法定刑為5年以上),這顯然不是立法目的;當然,立法者也考量到這樣的人應該要加重處罰,並規定在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修法前為5年以內再犯要加重,111年1月28日修改為10年以內再犯要加重,然本件無論依新舊法均不構成,但前揭酒駕前科、相關言論,仍會作為量刑之參考),顯見曾經犯酒駕之罪,再犯酒駕而致死者,並不當然就構成殺人罪,否則也就不必這樣的立法方式了。

5、因此,在檢察官所舉的證據,無法證明被告有容任被害人死亡的不確定故意,且依被告於起駛後至肇事前之行車過程,與其在事發前確有防止結果發生的舉止,實在無法認定被告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

二、刑度說明:

本件被告應構成酒駕致死罪(被告同1酒駕行為同時也另構成3次過失傷害罪名部分,因禁止重複評價而從一重之酒駕致死罪處斷),酒駕致死罪之法定刑為3~10年(過失傷害之法定刑為2月~1年)。本件損害雖然嚴重,但並非得處以最高刑度(10年)之案件,所造成1死3傷結果,也不可能判處最低刑(3年),另受傷的3名被害人,其中父親、大女兒部分,依照療程的進展,未來是否已達重傷害尚屬未定,依罪疑惟輕原則,目前僅能依普通傷害結果來評價。另綜合考量被告已有酒駕前科(2次均有肇事,但無人傷亡),且曾發表相關言論,深知酒駕行為之高度危險性,仍執意駕車進而肇致本案。又其雖坦承全部犯行、個人有和解意願,但有諸多事實上困難(名下透天房屋尚有約200萬元左右的抵押債務未清理、另有租約、過戶所生鉅額稅費,且被告目前仍在羈押中,母親中風現由姐姐照顧均無法提供協助等),而未能彌補告訴人等所受損害,暨衡量其前科素行(2次酒駕、1起妨害風化前科)、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及參考告訴人及檢察官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從重量處上開之刑。

三、其他:

㈠、刑事附帶民事部分,因案情繁雜且須耗費相當時日,移由民事庭審理。

㈡、羈押部分:辯論終結後,合議庭評議結果,認被告雖不構成殺人罪,然因酒駕致死罪仍屬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罪,且被告不符合自首無法減刑,且依本案情節,刑度也不可能輕判,再依人性趨利避凶之結果,有新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可能,故原依殺人罪嫌羈押羈押之原因雖然消滅,但仍應依新原因事實予以羈押,無從釋放被告。

參、本件新聞稿內容如與裁判原本不符,以裁判原本內容為準。

檔案下載

  • 高雄地院111重訴1號黃子洋案件新聞稿1110701pdf
  • 111重訴1號新聞稿附圖pdf
  • 發布日期:111-07-01
  • 更新日期:111-07-01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