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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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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城中城大火刑事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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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1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被告黃格格殺人等事件,於111年8月5日上午10時宣判,茲簡要說明判決理由如下:

壹、判決結果:

黃格格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貳、判決理由:

一、城中城大樓於110年10月14日2時51分前發生火災,造成城中城大樓內46名住戶因逃生不及而罹難,城中城大樓燒燬。

二、本院依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對於起火點及起火原因鑑定等證據,認定起火點是在郭OO所使用位於城中城大樓府北路出入口側左手邊第2間隔間內的沙發椅墊上,並以郭OO當時之女友即被告黃格格是火災發生前最後一個離開郭OO使用空間之人,警方於偵查中也已排除案發前後所有經過城中城大樓之人車涉案的可能,故認為火災是被告所引起;而被告不會在郭OO使用空間內抽菸或點沉香,且被告於火災發生前後,確實因為覺得郭OO與前女友舊情復燃而感到不快等因素,認為被告是出於想要破壞郭OO使用的家具,故意將微小火源放置在郭OO使用空間的沙發座墊上。而星星之火,足以燎原,被告仍把火源放在可燃的沙發座墊上任憑其燃燒,認為被告對於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有間接故意。

三、就檢察官起訴被告犯殺人罪部分,被告本身沒有加害城中城大樓其他住戶的動機,而城中城大樓之罹難者多居住於6至11樓,1位居住於1樓,但距離被告遺留火源的點至少有約20公尺;本件火勢一發不可收拾,除了因為遺留火源的位置旁邊有停放數十輛機車,受延燒後引發嚴重火勢外,也因為城中城大樓內消防區劃不完整,沒有任何一層樓的防火門有確實發揮作用,才導致火災時濃煙透過梯間、廢棄的電梯井快速流竄。依照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並沒有辦法證明被告有利用這些情況殺害城中城大樓住戶之故意。故認為被告對於放火造成住戶死亡之結果雖然有明顯之過失,但是並沒有故意,而不會成立殺人罪,最終成立的罪名即是放火罪(刑法第173條第1項)及過失致死罪(第276條),而依照較重之放火罪處斷。

四、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罪的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量刑的考量上,本院考量本件災情如此嚴重,雖然也與城中城大樓本身安全設備的不足有關,但被告只因為感情因素,想要破壞當時男友的家具,就在故意的情形下燒燬了家具並延燒到整棟城中城大樓,是一切的起因,這個行為造成46名被害人罹難,家屬因為被告的犯罪深感痛苦,認為其行為已經是放火罪裡最嚴重的情形,因此量處最高度的無期徒刑,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參、本件新聞稿內容如與裁判原本不符,以裁判原本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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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雄地院111矚重訴1號城中城案件新聞稿1110805doc
  • 高雄地院111矚重訴1號城中城案件新聞稿1110805pdf
  • 發布日期:111-08-05
  • 更新日期:111-08-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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