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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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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6號殺人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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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案係因場地使用糾紛殺人,法院於審結後判處被告無期徒刑。

貳、判決摘要:

一、主文

林正軒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扣案之電擊棒壹支(含電源線壹條)沒收。

二、判決要旨

1.被告林正軒與傅姓被害人先前因為場地使用糾紛,遭法院裁罰心生不滿、憤怒,竟基於殺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7年8 月21日11時30分許,在被害人平時活動之處所,以電擊棒電擊、潑灑「化骨水」之方式為報復性攻擊,被害人因而死亡。

2.本院合議庭審酌被告犯罪動機出於場地使用糾紛,以及先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遭法院裁罰所生憤怒刺激之下,以電擊棒電擊、潑灑「化骨水」對被害人為報復性攻擊,犯罪手段激烈、殘暴。又,被告於高三時接受學校縝密完善之輔導,仍未能學習到調整負面情緒,於高中剛畢業還未進入大學輔導體系之際,以此暴戾方式伸張其錯誤價值觀下之正義感,造成被害人及家屬極大損害,惟考量被告是憂鬱症患者,長期受憂鬱情緒所苦,曾多次以自傷、自殺之方式,以期終結自身之痛苦,亦凸顯被告本身對於生命之漠然無視,且主觀上認為自己長期遭霸凌欺壓,思考模式僵化、偏執,又是出於不確定之故意而犯下本件殺人犯行,斟酌被告為年輕人、無前科、高中畢業及生活情況等一切情狀,因此判處無期徒刑。

3.本案被告受霸凌之經驗,造成價值觀偏差、扭曲,人格敏感、易怒,因而鑄成大錯,印證霸凌之被害、加害循環。

、本院建請新聞媒體在報導本案時,關於案情細節、犯罪手法的描述有所節制,以免產生模仿效應、造成被害人家屬、被告及家屬的二度傷害,且同時能共同正視霸凌的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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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8重訴16號殺人案件新聞稿10903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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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8重訴16號殺人案件新聞稿1090310pdf
  • 發布日期:109-03-10
  • 更新日期:109-03-10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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