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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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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47號竊盜等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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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47號竊盜等案件新聞稿

壹、主文:

吳建鴻犯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共伍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貳、簡要理由:

一、被告吳建鴻曾任前高雄市長之攝影官而持有市長室鑰匙,竟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12月25日至108 年1 月24日間,利用下班無人看管之際,4 度持鑰匙進入市長室內竊取市政府花燈、紅包袋等文宣品、紀念品及文具。復於108 年2 月1 日晚間,又持鑰匙進入市長室著手行竊時遭人發現,始查悉全情。

二、本院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無前科,且所竊物品全係政府文宣品、紀念品及文具,財產價值不高,除少部分已贈送他人外,其餘均由高雄市政府派員領回,犯罪所生損害已有減輕;然而,被告不思以正當合法管道取得上開物品,竟利用下班無人看管之際,一而再、再而三地恣意持鑰匙進入市長室內行竊,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且已嚴重影響地方自治團體之管理及公務員形象,侵擾辦公環境之安寧,徒增持不同政治立場者間之猜忌,甚至對立,對於市政推行不利。是故,本院判決被告所犯竊盜罪(共4 罪)、竊盜未遂罪(1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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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09-05-25
  • 更新日期:109-05-25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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