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1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新聞稿
被告連千毅等27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109年7月29日宣判,其判決結論及理由摘要如下:
壹、判決主文摘要
一、主持、參與犯罪組織犯行之部分,被告連千毅共同主持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3年6月;被告謝育全共同主持犯罪組織之犯行,論罪競合後,從一重以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論處;其餘被告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依涉案情節、論罪競合等狀況,各處有期徒刑7月至9月有期徒刑。
二、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槍枝犯行之部分,被告連千毅共同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與教唆少年寄藏槍枝之罪競合,處有期徒刑4年;被告謝育全共同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3年10月;被告張瑛桔共同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3年10月。
三、被告陳沅駿、潘柏銘、洪巧菱於槍擊案後,分別有隱匿證據、頂替、湮滅證據之行為,各經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4月。
四、其餘被告連千毅等人所涉之強制、恐嚇、毀損犯行,如附表所示(詳細判決刑度、罪名、理由,以判決書所載為準)。
貳、事實概要
本院受理109年度原訴字第1號被告連千毅等人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今為第一審宣判,認為被告連千毅、謝育全於民國108年7月間起,以天道盟太陽會高雄分會之名義對外活動,被告連千毅所經營之蘭庭精品公司多名男性員工隨之加入天道盟太陽會高雄分會,恫嚇網路上發文嘲諷或不利被告連千毅或蘭庭精品之網友,後亦因此與家人經營寵物店之被告鄭又仁發生糾紛。雙方相互於108年9月17日至19日間,由被告連千毅方對於其認為屬鄭又仁人馬之被害人砸車、打人、砸店,被告鄭又仁亦於9月17日至被告連千毅之直播倉庫外叫囂恐嚇。中間雙方雖一度言和,惟言和後仍有人透過網路群組集結至直播倉庫挑釁,被告李承駿更於警方在直播倉庫外守望時開車衝撞直播倉庫之大門,被告連千毅、謝育全等人認為對方出爾反爾而心生不滿,於9月19日凌晨推由被告張瑛桔在被告連千毅、謝育全之指揮授意下對寵物店開槍。
參、科刑理由
本院認為上開事證明確,而考量被告連千毅原為知名直播主,有相當之知名度及人氣,卻係挾幫派之勢力在網路上恐嚇網友,與鄭又仁發生糾紛後,一再發動攻擊、報復,最終演變為在市區開槍之暴力事件,對於社會治安危害情節嚴重,被告鄭又仁則持刀械至直播倉庫叫囂,行為亦屬不當。另考量各被告之素行、犯後態度(本件被告大多坦承客觀事實)、分工情形等情況,分別量處如判決書所示之刑。
肆、全案可上訴。至在押被告連千毅等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部分,由本院另行裁定。
- 發布日期:109-07-29
- 更新日期:109-07-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