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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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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雄秩字第103號被移送人江嘉文等人涉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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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0年度雄秩字第103號被移送人江嘉文、楊曜宇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壹、主文:

江嘉文、楊曜宇不罰。

貳、簡要理由如下:

一、被移送人於110年2月18日在其IG帳號內張貼照片等部分,被移送人明知江嘉文未懷孕,且所張貼之胎兒超音波照片之孕婦非江嘉文,於網友提出疑問、媒體加以報導後並未澄清,又繼續發佈與懷孕相關之訊息,並混以江嘉文因健康因素受檢之超音波檢查單,及與懷孕無關之人體受試同意書回應大眾,客觀上可認係以檢查單及同意書等文件,誤導民眾相信胎兒超音波照片為江嘉文受檢所拍攝,堪認係明知且散佈與事實不符之情事。

二、被移送人雖有散佈與事實不符之情事,惟所散佈者係江嘉文個人懷孕與否之事,客觀上尚不足致聽聞者對跨性別者現今能否生育感到畏懼或恐慌,亦不足使社會對求子婦女或跨性別人士產生負面惡意,難認社會安寧或秩序因此產生紊亂。另被移送人之行為,雖有損及個人言行之可信度,但現今社會散佈不實訊息之人,並不限跨性別者,應不會導致社會大眾對跨性別者產生敵意,進而影響公共安寧。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之要件不符,故應為不罰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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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05-10
  • 更新日期:110-05-10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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