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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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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雄簡字第371號李慧津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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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慧津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雄簡字第371號漏水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到庭領取。
二、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蔡佩珊
 

  • 發布日期:111-05-23
  • 更新日期:111-05-23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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