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慧津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雄簡字第371號漏水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到庭領取。 二、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