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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雄小字第1449號林家濬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各1 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民藝111年度雄小字第144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家濬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雄小字第1449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111年7月27日上午10時19分,在本院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吳語杰
- 發布日期:111-06-23
- 更新日期:111-06-23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